海南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09-23 作者:佚名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的通知
琼台办〔2025〕8号
各市、县、自治县台办、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率先同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分享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发展机遇。经商省委宣传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金融办、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民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住房公积金局、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省政协办公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省科协、省工商联、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海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证监局、海口海关同意,省台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简称“海南30条措施”)作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
海南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
(2018年12月11日发布,2025年8月修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率先同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胞台企)分享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发展机遇,提供同等待遇,加快琼台全面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条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26条措施”)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委宣传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金融办、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民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住房公积金局、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省政协办公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省科协、省工商联、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海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证监局、海口海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简称“促进琼台交流合作30条措施”)。
一、促进投资和经济合作
1.台胞台企在海南同等享受中央和我省出台的内外贸、投融资、进出境、财税金融政策及城乡融合、人才引进、国企混改、资本交易、经营场地及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和制度便利。台企在海南投资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台企在海南省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同等适用有关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用地保障、信贷资金支持、人才等政策。
3.鼓励各市县、现有园区根据各自发展规划设立涉台产业聚集区。支持澄迈县加快推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澄迈示范基地”建设。
4.台胞可依规定在海南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台胞台企可参与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支持台胞台企依法承租土地,投资开发现代农业产业。台资农业企业与海南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扶持政策。在海南的台资企业农业项目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可以按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管理。
5.符合条件的台胞可在海南参照外资独资医院要求申办独资医院,支持将自愿申请且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台胞台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海南发展健康产业,举办康养服务机构,鼓励台胞参与公建康养服务机构的经营。
6.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的台资医疗机构,同等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等先行区内先行先试的政策。
7.支持在琼台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奖补政策。
8.支持台企申报我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奖补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台企到沪深北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或挂牌。
9.优化琼台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规范和发展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简化台湾地区低风险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对来自台湾地区的低风险特殊物品实行快检快放。
二、促进社会文化交流合作
10.鼓励台湾职业院校与海南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
11.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海南开展研学旅游,参加各类夏(冬)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
12.支持保亭建设“海峡两岸交流基地”,促进两岸少数民族交流。
13.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海南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海南注册的独立法人,同等申报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受聘于在海南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由聘用单位提供聘用有效证明,可作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海南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14.鼓励台胞参与海南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依程序申报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有关办法给予扶持。
15.在海南工作的台胞台企可以参与海南的各项荣誉称号评选、专门奖项评选。鼓励台胞加入海南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三、促进台胞在琼学习实习、就业创业
16.台胞子女就读我省幼儿园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17.鼓励台湾学生到我省高校就读,在学费、奖学金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建立海南省台湾学生入学助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制度。
18.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平台。支持台胞参加在海南举办的创新创业赛事。
19.鼓励企业提供岗位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事业单位,可以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租房、食宿、交通等补贴。
20.鼓励在琼工作的台湾同胞同等参评我省人才项目和申请人才认定。在琼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台湾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21.台湾居民可以报考、应聘海南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支持台企返台招聘台湾人才、柔性使用台湾人才等措施。
22.支持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依照相关规定,担任本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23.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海南的幼儿园、中小学从事音乐、舞蹈、体育、美术、外语学科教学工作。鼓励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海南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24.鼓励台胞和相关社团在海南参与乡村振兴、支教、慈善、公益、社区建设、志愿者等公益性服务活动。鼓励台胞在海南担任调解员、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
四、保障台胞在琼居住生活便利
25.台胞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享受与海南居民同等保险待遇。已获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原海南居民,离开海南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海南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海南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台胞缴交住房公积金享受与海南居民同等贷款、提取权益,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6.海南省各大核心医院“海惠帮多层次医疗救助服务站”设立“台湾健保医疗费用核退服务处”,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对象,依规定核退医疗费用。
27.在海南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且其家庭在海南无房的,可在海南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各市县因城施策优化调整相关购房政策的,从其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台胞可纳入海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台湾各类引进人才,可按《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有关规定,通过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在海南居住的台胞,纳入社区居民工作站公共服务代理代办项目服务对象。
28.在海南亡故,如死者生前或其亲属要求在我省安葬,应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如其亲属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出大陆以外安葬,除患急性传染病去世或高度腐败的遗体外,一般应予同意。留有孤儿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胞同等享受海南临时救助。
五、其他
29.本实施意见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做好促进琼台交流合作相关工作。
30.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31条措施”“26条措施”等政策执行。如涉及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原文链接:http://plan.hainan.gov.cn/sfgw/0400/202509/7620af25c0ea4b9f94c75fe7708c5921.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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