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工程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热点专题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9-23 作者:佚名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市级建设财力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及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备案证明及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根据需要,可以对同行业、同区域多个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专题后评价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不断完善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建设进度,研究确定需要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印发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项目后评价工作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推进科技进步、发展新质生产力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区、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

    (七)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九)社会舆论关注的项目;

    (十)适合对同行业、同区域多个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项目后评价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通知后,按照时间要求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或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或转报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项目单位及参建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工作和要素保障、投资概算执行、重大设计变更、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

    (三)项目效益效果评价: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生态环境损益及环保措施实施效果、资源和能源节约利用与保护效果、技术效果等。

    (四)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及其差距和原因、项目可持续性等。

    (五)项目总结:自我评价结论及相关建议。

    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主要聚焦专题评价内容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可简化编写其他内容。

    核准项目的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核准文件及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要求执行等情况进行编写。

    备案项目的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根据项目备案证明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要求执行等情况进行编写。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时,应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准备以下资料(如有),供开展后评价时查阅。

    (一)项目前期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规划土地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报告、地震安全评价、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结、调试总结报告、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其他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或督导报告、数据资料等。

    核准项目主要提供上述清单中与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核准文件及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要求执行等情况相关的资料。

    备案项目主要提供上述清单中与项目备案证明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要求执行等情况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收到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工作或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相关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

    承担专题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侧重对专题评价内容开展深入系统地分析评价,并加强与同行业、同区域项目的对比分析。

    第十三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独立开展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公众参与,如有必要,可以开展社会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结论、项目后评价开展情况及主要结论。

    (二)项目前期决策总结与评价: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及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备案证明及其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主要内容和调整情况及其评价。

    (三)项目建设准备和实施总结与评价:开工准备、建设过程、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和使用、竣工验收等情况及其评价。

    (四)项目运行总结与评价:运行效果、制度建设执行等情况及其评价。

    (五)项目效益效果评价: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生态环境损益及环保措施实施效果、资源和能源节约利用与保护效果、技术效果等评价。

    (六)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

    (七)项目后评价结论及意见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具体项目的行业特点、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予以适当调整。

    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主要聚焦专题评价内容进行总结和评价。

    核准项目主要对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核准文件及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要求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备案项目主要对项目备案证明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要求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十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项目单位意见,并将项目单位意见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后评价的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及项目运行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及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对项目后评价的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市级建设财力安排。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委托部门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章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并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政策调整、制度优化、投资决策、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加强信息引导,保持信息反馈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项目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或区发展改革委应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认真落实,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前期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的项目实施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有关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0日。

   相关稿件 【文字】《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s://fgw.sh.gov.cn/fgw_gfxwj/20250918/1c2f2c9f944c4725a40a3edb709ce63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住建项目 |本网招聘 |投稿服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工程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互联网技术研究院主办|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工程资讯网 gczix.zgtlgcj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22876号-61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北京中农兴业互联网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