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工程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政策解读

“煤气罐”将实名制销售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民网福州6月20日电 (谢星宇)瓶装燃气实行实名制销售、对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燃气安全检查,鼓励发展智慧燃气……近日,《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对福建省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燃气规划建设方面,《条例》明确,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规划与燃气发展规划相衔接,同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需求,推进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和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农村地区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促进燃气发展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燃气经营服务方面,《条例》取消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统一改为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者要建立用户服务信息制度,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完善配送服务及现场接装等规范;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进行安全检查,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一次,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

  同时,《条例》鼓励发展智慧燃气,推动燃气安全生产和经营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升燃气生产和管理智能化水平。一方面,《条例》完善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建议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燃气气瓶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让老百姓用气更安心;另一方面,《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与燃气经营者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燃气安全全过程监管。

  此外,《条例》还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气场所提供气液两相气瓶,不得直接用燃气槽车充装燃气气瓶。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未定期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jdhy/zcjd/mtbd/202506/t20250620_6930040.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住建项目 |本网招聘 |投稿服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工程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互联网技术研究院主办|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工程资讯网 gczix.zgtlgcj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22876号-61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北京中农兴业互联网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