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明确关于我区峰谷分时电价的补充事项
时间:2024-05-21 作者:佚名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做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电力现货市场的衔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有关规定及输配电价改革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印发《关于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224号)。
通知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我区执行电能量交易价格(或代理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其输配电价不实行峰谷浮动。
通知要求,各地和各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多渠道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和服务,确保平稳实施。(文/价格管理处 审核/林安仁)
原文链接:http://fgw.gxzf.gov.cn/fzgggz/jggl/t162494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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